内蒙古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管理规定
( 试 行 )
第一条 培养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更
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业务水平和层次,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工作适应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在竞争中重点培养、选拔一部分优秀教师,创造条件使其脱颖而出,成为骨干教师或学科、专业带头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养原则。
1. 教师的进修培训是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的原则。
2.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服从学科建设需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岗进修和自学提高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按需培训。
3. 按照学院学科发展与教职工培养计划,统筹安排,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分阶段,有重点选派人员外出进修。
4. 教职工在外出进修过程中,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并注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积极宣传我院的良好形象。
5. 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补标准等项目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形式主要为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包括:短期出国进修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短期培训或单科进修等。
第四条 选派基本条件。
1. 政治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四个意识”强,“四个自信”坚定,为人师表,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在本职岗位上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
2.符合“四有”好教师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培养前途。
3. 参加与科研有关的培训的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本院一级学科团队成员;
4. 外出进修的教职工必须是上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可优先获得外出进修的机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批准进修培训申请:
1. 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2. 参加脱产学习。
3. 近两年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以及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
第六条 申请进修与培训的申批程序为:
1.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并附进修培训通知、计划和具体安排等进修项目情况说明。
2. 各学科方向应根据本学科人员结构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至学院。
3. 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学院领导批准之后,在全院公布并通知申请者。
4. 手续办理。被批准进修人员到人事处或国际交流处等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属于个人行为,学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或受到进修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得再安排进修。
第九条 教职工在外出学习期间不得参与违纪违规活动,更不能有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满言行。
第十条 教职工在外学习期间,每半年向所在的党支部(党员) 或系(群众)以书面的形式汇报自己的思想,内容包括 ,如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个意识”、“四个信念”的认识等等。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外出学习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所在支部或系(室)提交进修情况总结报告一份,必须有思想政治表现内容,并在学院做一次学术报告(报告形式可以是学术讲座或专题性的科技沙龙)。带科研课题或专题到国家级研究所和高等院校访学进修的教师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的安排应提前通知学院。
第十二条 获学校资助外出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总结报告或不按规定做学术报告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外出进修。
第十三条 教师进修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偿还进修期间学校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服务年限,违约按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