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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4-0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是高校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对壮大党的队伍,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组发[1990]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程序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把吸收大学生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学院党委及其所属的学生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保持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始终保证发展党员有相当数量的后备队伍。

    第五条  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工作要注意抓早,从新生入学就要积极做好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

    第六条  各学院党委及其所属的学生党支部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主张,使广大学生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组织原则等,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掌握标准,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学习成绩优异,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申请入党的同学,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 学生党员中无正式党员的,可指定党员教师)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参加党校培训、参加马列学习小组、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根本宗旨,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学生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各学院党委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有关党支部反馈,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所在党支部应把其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及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转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培养对象是团员的,须经团组织推优,具体推荐工作按《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审材料,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意见。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予发展。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的培训不少于60学时,其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重点培养对象的培训不少于20学时。

    凡未取得本校党校培训结业证的,不予发展。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端正的,在学生中意见较大的;

    (2)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

    (3)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

    (4)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全班前1/2的;

    (5)未参加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培养对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6)拟发展对象是团员,但未经团组织推优的;

    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尽量做到低年级有党员,中年级有党小组,高年级有党支部。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少数民族、妇女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考虑优先发展。

    校、院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在发展上要相互兼顾,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党组织在接纳发展对象前,党支部必须广泛听取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在内的有关教职工和占班级总人数半数以上的同学的意见,并把汇总的情况向学院党委汇报,并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考察合格后,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邀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认真了解和掌握被介绍人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学生党支部负责人应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班级、性别、 民族、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职务等)和《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报学院党委,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有关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一半的,才能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且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审批培养对象为预备党员,对新批准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二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学院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刻用誓词来激励自己,终身牢记誓词,并努力付诸实践。宣誓工作一般由新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人谈心等,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进行教育。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记录认真负责地装入本人组织档案,介绍给本人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针对少数新党员入党后“松口气”的现象,应加强教育,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组织上入党相统一。对问题严重的,按《党章》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手续: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表决,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二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学院党委委员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批准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各学院党委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列入各级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学院党委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校党委,并向各学院党委通报。

    第三十一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学校实际,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学院党委根据本单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等,提出每年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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