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基本建设,是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也是进行教学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为加强学校教材建设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争取承担省部级统编教材的编写任务,重点学科要具备承担编写统编教材的水平,在教材建设方面起带头作用。
第二条 教材编写重点放在师资力量较强,学术造诣较深,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具有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学科及专业。
第三条 各专业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要在选用统编教材和优秀教材方面做好评价、研究工作,保证所用教材的适用性、针对性和优秀率。在此基础上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编写补充教材和辅助教材。
第四条 重视蒙文教材的编(译)写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蒙语授课教师搞好蒙文教材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材建设工作要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负责,聘请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具有教学经验、编写教材经验丰富的专家为委员。教务处由一位处长分管教材委员会的常务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材科,负责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材建设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和蒙文教材编审小组。
一、每年召开一次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和学科组组长会议:
(二)听取办公室关于教材建设选题审核意见,讨论确定年度选题计划;
四、对学校教材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优及研究活动。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参照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情况,提出教材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报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
二、实施学校教材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本单位教材编写,审核等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提交选题申报有关材料;
三、做好本单位的教材评价、审定工作,并以书面材料报校教材建设委员会。
二、根据各学科组所报规划和年度计划,考虑编写质量、需求量等因素,统一筹划,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经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四、贯彻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学校教材建设和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五、完成教材交流和讲义的选购、印制工作,保证教材按时、足量供应。
一、核定列入自治区大、中专(中师)院校蒙文教编审委员会教材出版计划的我校出书计划和书种;
四、组织编写、评议和审定蒙文教材,不断提高蒙文教材编写质量;
五、对学校蒙文教材建设和优秀蒙文教材评审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学院及直属系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研究本学科所开课程和拟开课程,制定教材编写计划,确定教材编写任务,组织有关教师申报选题。
第十一条 由主编人根据教学需要填写《自编教材申请表》,由所在教研室主任签属意见,主管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名后报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确定选题。
第十二条 凡已有教育部、农业部统编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的课题和多种版本教材可以借用的课程不再组织自编教材。自编教材编写工作要结合课程、学科及专业建设进行,重点扶持代表我校学科优势、专业特色及地区特点的教材。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原则上按照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中的编写计划进行,因特殊情况,编写未列入建设规划的计划外教材,经由院长或直属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禁止教师擅自与其它院校联合编写教材,严格抵制职称教材。确须合编教材的须由教务处同意,并由我校主持下进行。
第十五条 蒙文教材的选题计划及编写规划,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蒙文教材编审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教材的编写质量,对教材编写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教材编写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反映面向二十一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适合农林业现代化建设和高等农林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
二、教材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要求,贯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三、编写教材应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教材的内容应符合学科的培养目标及其教学基本要求,并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四、教材应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实践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概念的阐述、理论的论述、公式的推导必须清楚准确,引用数据要有可靠依据。教材应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思想水平、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科学水平和图表水平,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五、编写的教材要体现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六、贯彻“循序渐进”、“少而精”的原则,文字的表达要精炼、流畅、易懂。图表清晰、正确,与正文紧密结合,基本教材字数按课堂教学时数计,每学时2500—3500字,补充教材字数应控制在基本教材的1/5—1/3。
七、在保证教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编写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风格的教材,努力向高质量、有特色、多样化发展。
八、蒙文教材的编译,在尊重原著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需要精炼内容,合理取舍,控制字数。
九、教学参考书主要供教师参考和学生阅读,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扩大知识视野,活跃学术思想为目的。内容上应比基本教材中的相应部分有所拓宽和加深,可以论述教材中某些重点和难点,也可系统地讲述教材内容,但比教材更多地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充分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
十、实验、实习指导书是配合教学进行实验实习之内容、方法、材料、操作,注意事项等的指导性教材,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学生理解掌握。内容与基本教材紧密结合。
一、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每门基本教材的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5人,2—3人可设主编1人,4—5人可设正副主编各1人。
二、教材主编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对本门学科某些领域有一定建树,一般由副教授以上职称者担任主编。
三、教材的主编及参编人选,由学科组根据优化组合的原则,推荐选题申报表,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编写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修养和思想修养,较高的文字修养和写作能力,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
四、主编应与副主编及参编人员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主持编写工作,并参与书稿五分之一以上内容的编写工作,并负责全书的统稿工作,对书稿质量负主要责任。
五、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分歧,则以主编意见为主。
六、主编应在所编教材结束后,在“审稿意见表”中教材简介栏内,对主编教材的内容、特点等做简要的评价,供主审人参考。
一部完整教材的书稿,应由封面、编著者姓名、前言、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组成。封面上应列出书名、适用专业、编著者姓名、编写单位、印刷时间等;前言中说明编写教材的用意及特点,编写经过、资料来源及主审人等情况;目录内一般列出三级标题,即章、节以及下一级标题;
书稿应用统一稿纸(编译蒙文教材要用蒙文稿纸),文字抄写工整清楚,统一编页,切勿潦草。
第十九条 学校规划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所有教材编写结束后,均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教材主审由主编提出建议人选,经相关学科组同意后填写“选题申报表”,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列入自治区大、中专(中师)院校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出版计划的教材,审稿人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蒙文教材编审小组议定。
第二十二条 主审不参加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的主编与参编之间不互作审稿人,一门教材由一名主审统审全书。
第二十三条 主审接到书稿后,应在2—3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如审稿合格,主审在“审稿意见表”上填写意见送交相关学科组,学科组签署意见后交主编,主编将书稿及“审稿意见表”交教务处安排印刷,“审稿意见表”由教材科存档。如审稿不合格,主审将书稿退还主编,并提出修改意见,主编修改后交主审复审。如复审合格,按上述程序办理;如复审仍不合格,主审将“审稿意见表”及书稿交相关学科组进行研究,若认为该选题可保留,则由学科组另行推荐主编,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如无适宜主编人选,则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撤消原选题。
第二十四条 教材的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在教材使用三年以上或教材内容需改动1/3以上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需修订的教材由原主编提出申请,并附修订纲要,报相关学科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教材修订工作原则上由原编写人员和审定人员负责,如原编写人员不能主持修订工作,则由学科组重新确定人选。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该教材在教学中需要的轻重缓主次、编写质量和水平、库存量和用书计划等指标,统筹安排教材印刷,社会科学类教材一次印刷数量控制在2—3年的用书量以内,自然科学教材控制在3—4年用书量以内。
第二十八条 印刷教材时,需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教材印刷一律由教务处核定数量,统一安排。因有它用需加印的,先办理加印手续,交纳预订金后方可印刷。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课前到书,自印教材需在使用前4个月交稿,书稿在送交印刷前需用统一稿纸抄写清楚,统一编页,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校稿以原稿为准,付印前样稿至少校对两遍。如因特殊怦况需增删时,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编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做好教材自编自印工作的同时,选拔其中较优秀的教材,列入正式出版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用教材经费采取“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办法,实行预交书费制度。每学年新生入学时以学生在校期间所用教材的预算金额为基数,预收书费。学生毕业前一个月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三条 学生教材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办法,只作为订购教材、零购教材费用和自印教材的成本等专项支付,不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教师用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务处上报的实际用书情况,每年划拔一次。
第三十五条 每年6月和12月分别为下一年春、秋季教材的征订时间。订购教材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均由教材科统一办理,未经教材管理部门的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一律不重擅自订购教材,向学生推销。各单位须在指定时间内办理教材预订手续。教材订购单一经报出不能变更,漏报的教材不保证供应。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部接到《预订目录》后须认真研究,根据库存教材情况,确定订购教材后,组织有关教师参照预订目录,填写《教材预订单》,提出预订书目和分学年年使用班级及分学年年预计教材需求数量,由任课教师签名,院、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教学秘书汇总后届时报教材科,预订教材书目须用规范名称。预订教材的数量以该教材下次出版之前所用数量为限,一般1—3年。
因特殊情况须订购三年以上的教材,由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教学急需而《预订目录》中未列的教材,由院、系、部填写“教材订购单”,经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教材科联系邮购。订购教材如有遗漏,应及时到教材科办理补订手续。
第三十八条 订购教材要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必须优先选购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全国统编教材、教育部推荐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第三十九条 考虑到自编教材的连续性,对自编教材进行延用、修订的,须同预订单一并报延用、修订计划,以便翻印或修订。
第四十条 未经教务处审批的合编教材,不予以作教材订购;经教务处审批的合编教材,学校只订购3年用书,但须用教师先付30%的书款。待书售完后,根据发行费到位情况、书的质量及损耗情况,逐项扣除缺损等款项后,多退少补。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部)教研室订购的教材必须按计划用完,不得以任课教师更换或教材版本的更新等原因改变原教材的使用计划,确需改变计划的,应有书面报告,申明理由,并按规定程序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更换。更换教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从所在单位办学经费中扣除。积压的教材须由所在院、系、部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部)室填写《教材预订单》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差错。因选订不当,书名不规范而错订的须报请教材科与发行部门协商调整计划。计划调整前或已不能调整的,仍按原计划执行,造成教材积压浪费,必须由有关院(系、部)负经济责任,教材费损失由该院(系、部)业务费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计划以外所招学生用书,教材科可协助有关单位办理预订邮购业务。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放假前两个月,教材科根据下学期教学计划安排和各院、系、部填报的学生用书计划,编制各学生班级供书清单,做好供书准备,开学时以班级为单位及时发书。学生用书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学生各班根据发书通知要求,派专人凭《教材领用簿》办理领用手续,集体领取。
第四十五条 学生各班负责人将本班领用教材帐每学期须与教材科核对一次。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用书实行计划供应,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领书或退书。蒙语授课班学生在领用蒙文教材的同时,根据学习需要,可同时领取汉文教材对照使用。学生有学籍异动时,已领教材不予退换。
第四十七条 教师及实验员所需教材免费供给,所发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在原版本未变更前仍延续使用,待版本变更时现领新书。
第四十八条 教师领用书须由个人申请,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教材科领取。
第四十九条 在满足学校师生教学用书的前提下,教材科可零售少量教材。
第五十条 计划外招生、进修生及其它人员用书,在不影响计划供应的前提下按零售教材办法收费。
第五十一条 教材编写经费由教材创收费(教材建设基金)列支,不足部分计入教材印制成本;蒙文教材的编写费用由专项补助款支出。
第五十二条 我校教师主编、参编的出版教材,由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发给编者本人。但学校垫付的书稿抄写、描图费用及其它费用,应从稿酬中酌情扣留5—10%外,另抽取15%—20%的发行及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 我校教师编(译)规划内的自印自用教材(讲义、实验指导、补充教材等),学校在书成册时,按每千字发给编(译)写费3元和审稿费1元。自编基本教材的字数超过每学时3500字和补充教材超过基本教材三分之一的部分不发稿酬和审稿费。
经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后认为重审后方可印刷的教材每千字只付2元编写费,一审审稿费每千字付0.8元,二审审稿费每千字付1.2元。
第五十四条 列入选题计划的蒙文教材经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蒙文教材编审小组评审同意印刷的编(译)写教材每千字付4元编写费和1元审稿费。
第五十五条 修订教材时,学校根据原教材的修改量,给予审稿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将积极组织推荐我校教师编写的优秀教材参加自治区及国家部委的优秀教材评奖活动,获奖教材按其获奖级别作为教学、科研成果记入教师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本校学生使用两年以上的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等进行评选和奖励,将其中优秀教材、讲义推荐教育部高校教材交流中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材管理、供应以及从事教材制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干部、工人,给予肯定其成绩的同时,在教材建设评奖时划定名额予以奖励。
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完成《中华农科教基金资助的教材建设选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