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为了2016-2017学年各项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内农大校发〔2015〕6号),学校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定时间: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2013级、2014级、2015级学生于6月15日之前完成,2016级新生于9月15日之前完成)。
二、认定等级比例:认定等级分为A级(特别困难学生),B级(困难学生),C级(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为:一二本学生认定比例为45%,其中A级10%,B级20%,C级15%;项目生认定比例为12%,建议项目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定为B级或C级。
三、认定依据: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低保家庭子女;
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5、父母为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的子女;
6、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0、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能部分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牧区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的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
7、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学生;
8、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9、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能基本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降低认定等级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至取消认定资格:
(一)购买高档电子产品、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消费者;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四)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等不良习气者;
(五)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者;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者;
(七)接受相关资助,未按要求参加义务服务者;
(八)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9月进行。由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于每年9月份交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书面申请。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能证明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中心提请复议。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各班级请于9月15日之前完成工作,将所有材料收齐,上交学办。
特此通知
动物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