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机关团委,各直属团委、总支、支部,各青年工作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区直机关青年公务员与青年学生的交流,拓宽区直机关服务社会的渠道,搭建大学生了解和体验机关工作的平台,2017年区直机关团工委继续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机关“大学生实习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治区直属机关团工委牵头,联合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大学等五所高校团委共同组织实施。
二、实习时间
2017年度实习集中在4月至12月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各高校学生实习时间安排,由实习单位与相关高校双方协商确定。
三、实习大学生的条件
1.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大学在读的大学本科三年级学生或在读研究生。
2.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3.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沟通能力及实习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4.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班干部两年以上、院(系)以上学生会和团委(支部)干部;获得院(系)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得过各类奖学金奖励。
5.身体健康。
6.服从实习安排。
四、有关要求
1.团工委负责做好活动的统筹协调,加强与实习单位机关党委、机关团委、青年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高校团委的联络沟通。各高校团委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2.区直机关实习单位机关团青组织要积极协调,提供3-5个实习岗位,切实保证实习大学生能够在实习期间得到工作锻炼。
3.各高校团委协调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第三条所规定的“实习大学生的条件”,根据岗位需求推荐实习大学生,做好日常教育及管理工作,并对实习大学生的到岗实习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实习单位与实习大学生及实习大学生所在学院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对实习大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5.大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不发工资,不收取费用,大学生实习所需费用由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6.4月20日前,区直机关各单位上报实习生需求计划(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5月10日前,各高校完成实习大学生的推荐工作。
联系人:李想
联系电话:4811232
团工委邮箱:zsjgtgw@126.com
附件:1.自治区直属机关实习大学生需求计划表
2.自治区直属机关“大学生实习计划”推荐表
自治区直属机关团工委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