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旨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它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调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和纪律意识。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解決问题,不能对历史遗留问题视而不见或推卸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事业不断发展,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规定突出了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有的担当精神和斗争意识的明确要求。它强调在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和危机困难时,党员干部不能退缩逃避,而应该勇敢地去面对和解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条例解读:
本条规定旨在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促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把精力和心思放在为人民服务、推动实际工作进展上,确保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警示党员干部要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作风,以务实、高效、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规定聚焦公务与单位食堂用餐管理责任,强调相关责任人在制止餐饮浪费上负有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之责。其意义在于重视资源节约与良好风气养成,明确管理责任以减少浪费,形成全社会珍惜粮食、反对浪费氛围,党员干部要带头示范。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餐饮浪费且有严重不良影响,将依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强化了重点领域餐饮浪费监督惩处机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条例解读:
本条例的意义在于保障机构编制工作的有序性和合理性,防止权力滥用和随意性操作,确保机构能够高效运行,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同时也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管理的要求。它警示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不能擅自违规操作,否则将面临党纪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意义在于保障信访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确保群众诉求有合理的渠道和处理机制;促使相关人员认真对待信访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强调了要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而不是仅仅处理表面现象。这警示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做好信访工作,不能敷衍塞责,否则将面临党纪处分。同时,对于因不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也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意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例解读:
本条例意义在于规范党组织的行为,确保在处理党员相关事务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促使党组织认真履行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这警示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能有任何违反党纪要求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旨在防止问责权力的滥用,避免无辜人员受到不恰当的问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促使负责问责工作的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障问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果出现滥用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给予相应处分,这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地开展问责工作,不能随意为之,以维护问责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而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和改进。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意义在于强化管理者的责任意识,督促他们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避免因失职而导致人员出现严重的脱离管理情况。这警示相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所承担的管理任务,对管理对象负责,一旦出现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同时,这也体现了对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的严格要求,有助于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该条例意义在于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通过明确处分规定,警示相关人员不得进行统计造假,同时也提醒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以确保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维护党和国家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意义在于督促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保持诚实和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要求向上级汇报真实情况,杜绝虚假报告和隐瞒不报的行为。同时,对于那些故意误导上级、迫使下级造假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党内工作的良好风气和正确导向,保障各项工作基于真实信息有效开展,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条例解读:
本条例意义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权力寻租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些规定,能够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使其不越界、不滥用权力,促进市场经济在公平、法治的环境下运行,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党和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意义在于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公正,保障司法、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其他重要公共事务活动的独立性和纯洁性。防止权力滥用对这些关键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公共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和政府治理的信任和信心。同时也促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规定,正确行使权力,不越界、不违规干预。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规定强调了对于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相应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登记干预和插手行为,将会受到党纪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体现了对这种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严肃对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而“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则表明了对于此类违反规定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以维护党内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一规定旨在强化对干预和插手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被掌握和处理,防止不良行为的蔓延和危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所有负有相关义务的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规定,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明确了对泄露、扩散、打探、窃取特定保密内容以及私自留存相关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对于泄露等行为,体现了对党组织内部保密工作的严格要求。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事项涉及到党的工作的重要方面和公正性,未公开前的保密至关重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是为了遏制这种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确保党的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被破坏。而对于私自留存资料的规定,也是强调了对这类敏感信息的管理。情节较重给予相应处分,强调了不能随意私自留存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泄露秘密的资料。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党的工作的保密性和规范性,保障党的决策和工作能够在合法、有序、安全的环境下进行,防止信息的不当泄露和滥用,确保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强化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凸显了对考试、录取工作公正性和严肃性的维护。考试和录取是关乎人才选拔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规定中明确了对于泄露试题这种严重破坏考试公平性的行为给予处分,这是保障考试公正的关键。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行为直接违背了考试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底线,会严重影响选拔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此进行处分是必要的。而违规录取同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权益。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体现了惩处的层次性和针对性。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针对相对较轻的情况,起到警示作用;情节较重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表明了对较为严重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情节严重到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则强调了对这类严重破坏公平秩序行为的零容忍。总体来说,该条例旨在维护教育和选拔领域的良好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使考试和录取工作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同时也强化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防止权力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该规定着重强调了对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的约束和惩处。“以不正当方式”明确指出了这种行为的违规性和不合理性。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表明即使是相对轻微的此类行为也不能被容忍,起到一定的提醒和告诫作用。情节较重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体现了随着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处分力度也相应加大。而情节严重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则凸显了对这种严重违反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严厉制裁,以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规定旨在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确保公款出国(境)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分配,同时也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旨在规范临时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行为。对于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行为进行处分,体现了对出国(境)活动的严格管理。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针对一般性违规,起到警示作用,让相关人员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不当之处。而情节严重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则表明了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凸显了对出国(境)纪律的严格维护。这有助于确保出国(境)活动按照既定计划和安排进行,防止出现随意性和无序性,保障出国(境)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对外交流的规范有序。同时也强化了党员在出国(境)过程中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利益,避免因个别人员的不当行为而产生负面影响。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强调了党员在驻外机构或参与临时出国(境)团(组)时应具备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意识。“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表明党员在境外也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党纪处分。“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则突出了对不同文化和习俗的尊重,这是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展现良好形象的重要方面。
根据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体现了对相对严重但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程度行为的惩戒。而情节严重时给予更为严厉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处分,凸显了对严重违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强调了党员在境外代表着国家和党的形象,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党员在境外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在国际交往中遵守当地规则,维护国家形象和党的声誉,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提醒党员要具备跨文化交流的素养和能力,避免因不当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该条例明确了在党的诸多工作领域中,都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并且由此导致了损失或不良影响,就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不履行”强调了对职责的完全忽视,“不正确履行”则突出了履行过程中的错误或不当方式。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产生了负面后果,都要承担责任。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范围,体现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处理的原则。从较轻的警告处分到最严厉的开除党籍处分,涵盖了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以确保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条例的意义在于全面强化党的各项工作中的责任意识,促使党员干部在各个岗位上都能尽职尽责,保障党的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执行,避免因失职或不当行为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害,从而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的各项工作能够高质量完成,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国家的发展。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强调了党员在生活作风方面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道德标准。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不仅违背了党的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也与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不相符。对这类行为进行处分规定,旨在督促党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保持廉洁自律和良好的品德修养,以良好的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明确了对党员在性关系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党员应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不正当性关系不仅会对个人声誉和家庭造成损害,也会给党和组织带来不良影响。
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体现了对这类行为的严肃态度。特别强调利用特定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从重处分,进一步彰显了对违反党纪行为的零容忍,以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旨在促使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家庭建设,以身作则,教育引导家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确保家庭成为廉洁、和谐的港湾,而不是滋生不良行为的温床。这有助于从家庭层面预防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同时,这也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家庭领域的延伸,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明确指出党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会对社会和公众产生直接影响。给予处分的规定旨在强调党员作为社会先进分子,必须在言行上起到正面示范作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道德风尚。不同程度的处分对应不同情节,体现了量纪的精准性,促使党员时刻保持对自己言行的高度自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本条例进一步拓展了对党员行规范的范围,涵盖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这体现了对党员全方位道德要求,不仅要在公共领域,也要在家庭等私人领域展现出高尚品德。“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强调了灵活性和严肃性的结合,根据具体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相应处置,确保对党员的道德监督全面且有力,以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推动党员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引领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